成都民宿办法
为规范民宿行业发展,保障民宿经营者和游客的合法权益,促进民宿行业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,是指利用自有住宅空闲房间,结合当地人文、自然环境,以家庭副业方式,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,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经营场所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管理。
第三条 民宿经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- 合法合规经营
- 依法纳税
- 保障游客安全
- 保护生态环境
- 传承和弘扬地方文化
第二章 民宿经营条件
第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-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
-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
- 具有稳定合法的住所
- 具有符合民宿经营要求的住宅
- 具有消防安全责任书
- 具有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
第五条 民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- 住宅位于安全地段,符合消防安全要求
- 住宅结构安全,无严重影响居住的缺陷
- 住宅通风良好,光线充足
- 住宅内设有独立的卫生间和洗浴设施
- 住宅内提供必要的床上用品、洗漱用品
第六条 民宿经营的餐饮服务应当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规定,并取得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。
第三章 民宿经营管理
第七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区(市)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民宿经营备案。
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民宿经营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对民宿经营条件进行核查。符合条件的,予以备案,并发放民宿经营备案证明;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理由。
第九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在民宿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民宿经营备案证明、消防安全责任书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。
第十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建立民宿经营台账,记录民宿经营情况,包括接待人数、收入情况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。
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民宿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,并做好记录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,应当立即停止经营,并报告所在区(市)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。
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遵守城市管理规定,保持民宿经营场所周边环境整洁卫生。不得排放废水、废气、噪声等污染物,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。
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尊重游客隐私,不得擅自进入游客房间,不得偷窥、偷拍游客。
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游客的人身安全负责,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游客入住。发生突发事件或游客身体不适时,应当及时拨打120等紧急救助电话,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。
第四章 监督管理
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民宿经营的监督管理,具体包括:
- 检查民宿经营条件,监督民宿经营者遵守本办法规定
- 受理游客投诉,调查处理民宿经营违规行为
- 组织开展民宿经营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
-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宿经营者进行处罚
第十六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民宿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,具体包括:
- 检查民宿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,监督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规定
- 受理民宿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投诉,调查处理民宿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违规行为
- 组织开展民宿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治
-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民宿经营场所进行处罚
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民宿经营场所餐饮服务监督管理,具体包括:
- 检查民宿经营场所的餐饮服务设施,监督民宿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规定
- 受理民宿经营场所餐饮服务投诉,调查处理民宿经营场所餐饮服务违规行为
- 组织开展民宿经营场所餐饮服务安全检查和整治
- 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民宿经营场所进行处罚
第五章 法律责任
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民宿经营备案证明。
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经营,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:
- 未取得民宿经营备案证明擅自经营民宿的
- 民宿经营条件不符合规定,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
-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,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
第二十条 民宿经营者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,由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处罚。
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,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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