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川省事业单位出差住宿标准
根据《四川省事业单位出差管理办法》(川办发〔2019〕22号)的规定,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标准如下:
一、普通住宿标准
1. 市(州)级以上城市:500元/天
2. 县(市、区):300元/天
3. 乡镇:200元/天
二、水上作业住宿标准
1. 船舶作业:按照出差人员等级执行普通住宿标准
2. 漂流作业:按照出差人员等级执行普通住宿标准的50%
三、野外作业住宿标准
1. 野外作业(含驻村扶贫):150元/天
四、艰苦地区住宿标准
对于前往边远、艰苦地区或执行特定任务的出差人员,经所在单位批准,可以适当提高住宿标准,但最高不得超过普通住宿标准的2倍。
五、特殊住宿
对于参加会议、培训、考察等特殊情况,如果主办单位提供住宿或补贴住宿费用,出差人员不享受住宿标准。
六、住宿发票
出差人员应提供正规住宿发票,并加盖住宿单位印章。如果无法提供住宿发票,可以提供其他可以证明住宿费用的凭证,如收据、银行转账记录等。
七、监督管理
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出差住宿标准,加强监督管理,防止违规提高住宿标准的情况发生。对违反规定的,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本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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